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276号之一
原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许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灼,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闻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河区。
法定代表人:顾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615元减半收取23807元,由原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白应荣
书 记 员  田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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