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126号
原告: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闻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露凯,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许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7260元减半收取28630元,由原告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白应荣
书 记 员  田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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