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之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华源润鑫分公司、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之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华源润鑫分公司、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505号
原告:温州之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华源润鑫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之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华源润鑫分公司、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之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计870元,由原告温州之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