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荆门市万通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222号
原告荆门市万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马锦程,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万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荆门市万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万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万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荆门市万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