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802民初12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