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飞行家(荆门)航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802民初59号
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5390863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飞,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行家(荆门)航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宏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8LAH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飞行家(荆门)航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5月12日,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飞行家(荆门)航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受疫情影响,本案扣除审限三个月。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飞行家(荆门)航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9元,减半收取4819.5元,由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