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804民初777号
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雪莲,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