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银吾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美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81民初3261号之一 原告:宜昌银吾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青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2MM2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提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进行调解、和解并签署相应的调解、和解协议,调查取证,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新城两军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09871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参加诉讼,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美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四詹里村詹家大湾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X2MA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银吾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美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昌银吾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昌银吾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银吾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18元,减半收取计4409元,由原告宜昌银吾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