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425民初2757号
原告:某某电缆河北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0月20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名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电缆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7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21522.20元及逾期利息暂定6000元(以121522.20为基数,自2021年8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1.5倍lpr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8月13日订立一份电缆销售合同,原告公司原名为大名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某某电缆河北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在2021年8月23日将电缆按照合同约定送至吉林省吉林市某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货到后被告应当付清合同总额100%,但被告截止目前为止只付款336087元,下欠原告货款121522.20元未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为此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湖北某甲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3日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工牛电缆销售合同》,上载:“出卖人:大名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买受人: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HI××××-08签订地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签订时间:2021.8.13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电线牌号商标公牛规格型号详见合同清单交(提)时间交货期限:预付款到帐后2021年8月23日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肆拾伍万柒仟陆佰零玖元贰角整小写:457609.2。备注:买受人需在合同签订1日内支付预付款,逾期铜价上涨,双方重新确定单价。第二条质量标准:按国标执行。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买受人正常使用下,质量保质期一年,自货到之日起算。……第五条交货地点: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西路10号某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出卖人负责运费、包装飞,卸货买受人负责。……第九条买受人付款的方式、期限及地点(本合同付款必须按出卖人合同章所到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汇款(电汇)未经出卖人法人书面授权,不得以其他方式(现金等)支付货款或转付其他账户。)货到需方工程现场时,需方付清合同总额的100%方可卸货。……出卖人(章):大名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加盖大名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住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电话:1805×*******开户银行:中国某乙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行账号:1015********买受人(章):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盖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住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开户银行:建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4200********”合同清单“序号1型号名称规格ZRG-YJV-10-3*185单位3*185数量852单价537.1金额457609.2合计(大写):肆拾伍万柒仟陆佰零玖元贰角整457609.2。”2022年9月30日“大名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变更为“大名县功牛电缆有限公司”。2022年9月30日“大名县功牛电缆有限公司”变更为“某某电缆河北有限公司”。2021年8月23日,原告某甲公司通过物流将货物运输到被告湖北某乙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西路10号某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8月23日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上载明“客户号:480881029日期:2021年08月23日收款人账号:1015********收款人名称:大名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行:中国银行大名支行金额:CNY336087.00人民币叁拾叁万陆仟零捌拾柒元整付款人账号:4200********付款人名称: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行: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发起行行号:105521001058发起行名称: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入账账号:1015********附言:货款接收行行号:104128100412接收行名称:中国某乙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行入账户名:大名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交易机构:03208交易渠道:其他交易流水号:113078150-286……”。2022年1月6日,大名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出具发票号码为13744282的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300213130发票号码:13744283开票日期:2022年01月06日校验码:62712965521734117508机器编号:661728974130购买方名称: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000722098716H地址、电话: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城路118号027-84291545开户行及账号:建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4200××××985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电线电缆规格型号ZRG-YJV-10-3*185单位米数量210单价475.309734513274336金额99815.04税率13%税额12975.96价税合计(大写)壹拾壹万贰仟柒佰玖拾壹圆整(小写)¥112791.00销售方名称:大名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425MAO7M62J8C地址、电话: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经济开发区京府工业园区二中南路南侧***车轮东侧0310-6591698开户行及账号:中国某乙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行1015××××1434”。2022年1月6日,大名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出具发票号码为13744283的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300213130发票号码:13744283开票日期:2022年01月06日校验码:71132387061062234687机器编号:661728974130购买方名称: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000722098716H地址、电话: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城路118号027-84291545开户行及账号:建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4200××××985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电线电缆规格型号ZRG-YJV-10-3*185单位米数量210单价475.309734513274336金额99815.04税率13%税额12975.96价税合计(大写)壹拾壹万贰仟柒佰玖拾壹圆整(小写)¥112791.00销售方名称:大名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425MAO7M62J8C地址、电话: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经济开发区京府工业园区二中南路南侧***车轮东侧0310-6591698开户行及账号:中国某乙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行1015××××1434”。2022年1月6日,大名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出具发票号码为13744284的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300213130发票号码:13744284开票日期:2022年01月06日校验码:54778537390397319696机器编号:661728974130购买方名称: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000722098716H地址、电话: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城路118号027-84291545开户行及账号:建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4200××××985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电线电缆规格型号ZRG-YJV-10-3*185单位米数量210单价475.309734513274336金额99815.04税率13%税额12975.96价税合计(大写)壹拾壹万贰仟柒佰玖拾壹圆整(小写)¥112791.00销售方名称:大名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425MAO7M62J8C地址、电话: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经济开发区京府工业园区二中南路南侧***车轮东侧0310-6591698开户行及账号:中国某乙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行1015××××1434”。2022年1月6日,大名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出具发票号码为13744285的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300213130发票号码:13744284开票日期:2022年01月06日校验码:45712004031715752652机器编号:661728974130购买方名称: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000722098716H地址、电话: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城路118号027-84291545开户行及账号:建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4200××××985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电线电缆规格型号ZRG-YJV-10-3*185单位米数量210单价475.309734513274336金额99815.04税率13%税额12975.96价税合计(大写)壹拾壹万贰仟柒佰玖拾壹圆整(小写)¥112791.00销售方名称:大名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425MAO7M62J8C地址、电话: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经济开发区京府工业园区二中南路南侧***车轮东侧0310-6591698开户行及账号:中国某乙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行1015××××1434”。2022年1月6日,大名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出具发票号码为13744286的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300213130发票号码:13744286开票日期:2022年01月06日校验码:56037964442991643418机器编号:661728974130购买方名称: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000722098716H地址、电话: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城路118号027-84291545开户行及账号:建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4200××××985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电线电缆规格型号ZRG-YJV-10-3*185单位米数量12单价475.309734513274336金额5703.72税率13%税额741.48价税合计(大写)陆仟肆佰肆拾伍圆贰角(小写)¥6445.20销售方名称:大名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425MAO7M62J8C地址、电话: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经济开发区京府工业园区二中南路南侧***车轮东侧0310-6591698开户行及账号:中国某乙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行1015××××1434”。以上发票金额共计457609.2元(112791.00+112791.00+112791.00+112791.00+6445.20)综上,被告湖北某乙公司尚欠原告某甲公司货款121522.20元。
还查明,2021年8月,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加计50%后应为5.77%。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清单、出库单、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河北增值专用发票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湖北某甲公司从原告某甲公司买电缆。原告某甲公司向被告出售物品,双方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原告某甲公司向被告湖北某甲公司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后,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事实客观存在,证据充分。被告湖北某甲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336087.00元后,仍欠原告货款121522.20元未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未约定付款的期限,故原告某甲公司要求被告湖北某甲公司支付价款121522.20元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某甲公司要求被告湖北某甲公司按照市场报价利率150%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湖北某甲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336087.00元后,仍欠原告货款121522.20元,被告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21年8月23日之后。而2021年8月23日,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加计50%后应为5.77%,综上被告湖北某甲公司应以121522.2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77%计算向原告某甲公司给付违约金(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某电缆河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522.20元;
二、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2021年8月23日始,至清偿之日止,以121522.20元为本金,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年利率5.77%计算,向原告给付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0元,依法减半收取1425元,由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约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冀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