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贾辉、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0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贾辉,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岗黄州火车站开发区京九大道98号。
申请执行人贾辉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公告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5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务为5万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