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0702民初721号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地为铁贺线31公里600米处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子坛村路段,该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管辖权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国炳
书记员 赵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