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鄂0191执恢191号
***、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经开民初字第0195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事项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并将执行费45,262.42元汇入本院账户。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清偿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