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1民初9235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庙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8栋(原A3栋)1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被告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甲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2.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甲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