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9235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庙岭村。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8栋(原A3栋)1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被告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甲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2.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甲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灵芝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