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民初6309号
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附**。
法定代表人:袁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赵国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新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招商公园1872澜湖轩**楼**iv>
法定代表人:金桥。
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计1256元,由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龚平怡然
书记员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