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奔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4民初1199号
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袁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孙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奔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金军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奔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3元,减半收取3441.50元,由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莎莎
书 记 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