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8531号
申请人: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附228号。
法定代表人:袁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琴,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6号汉阳人信汇B地块9、10、11栋9号楼28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炷人。
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0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0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俊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思
书 记 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