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12722号之二
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附228号。
法定代表人:袁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天,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学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44元,减半收取6622元,由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谈 力
书 记 员 陈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