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81民初111号
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附228号。
法定代表人:袁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首市天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解放大道2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首市天盟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7元,减半收取计1048.5元,由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