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附228号。 法定代表人:袁奕,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127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该两案由为并列事项。2.本案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非人防区地下室泄水减压抗浮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如协商无法解决时,应向甲方(上诉人)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所在地为孝感市交通大道118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纠纷。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的建设工程联投汉口郡四期项目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被上诉人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应向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院对上诉人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应当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