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81民初3392号
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附228号。
法定代表人:袁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首市天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解放大道2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首市天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2023年12月29日,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石首市天盟置业有限公司已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4元,已减半收取186.07元,由原告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彤
书 记 员 邱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