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某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某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503民初2621号 原告:湖北某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附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3269620XA。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某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7890769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某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天公司)与被告宜昌某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不含质保金)60905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609052.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8日,被告因开发建设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道××路交汇处的万豪中心项目,与原告签订了《万豪中心项目一期泄水减压抗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万豪中心一期地下室完成地下室进行泄水抗浮工程。双方采用固定含税包干综合单价计价,合同暂定含税总价1427100元,设计方案及专家论证完成后10内支付暂定总价20%,施工完成后凭完工验收单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60%,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2年期满后15日内退还。嗣后某天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抗浮方案设计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开始施工,并于2022年5月18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原告向被告提请工程结算但被告至今不予确认,但该项目被告早已投入使用,迄今为止被告仅陆续支付工程款73059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609052.5元(不含质保金70507.5元,双方确认的工程款1410150元*5%)。原告多次催付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信公司承认原告某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希望与原告调解。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昌某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某天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09052.5元,并自2023年7月28日起,以60905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6元、保全费3646元,合计8672元,由被告宜昌某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