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2民初1154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53947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军诉被告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军于2020年7月23日以与被告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