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1121刑初94号
公诉机关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86号。法定代表人徐洋,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蔡民,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单位副总经理。
辩护人王小平,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610835710。
辩护人罗桂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811353422。
被告人姜防震,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住武汉市武昌区。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住。
辩护人王志高,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413117。
被告人张泽刚,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原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洪山区。2016年5月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住。
辩护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898322。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以团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姜防震、张泽刚犯串通投标罪,2017年8月22日经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后因管辖问题本院对本案中止审理,同年11月2日本院接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刑辖13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后,对本案恢复审理。2017年11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文、童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蔡民及辩护人王小平、被告人姜防震及辩护人王志高、被告人张泽刚及辩护人舒勤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份,“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对外公开招标。时任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张泽刚为了完成公司业绩,安排公司经营部经理刘某1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后刘某1借到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资质。在该项目招标公告出来前,被告人姜防震找到张泽刚,要求一起借用其他水利建筑公司资质对该工程进行围标,并约定如果新大地公司中标,该项目施工由姜防震负责,被告人张泽刚表示同意。姜防震与张泽刚达成协议后,团风久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付某、张某1找到姜防震,要求与姜防震合作。姜防震将付某介绍给张泽刚,双方约定,由姜防震负责借资质,借资质和投标期间的费用均由付某出,新大地公司中标后,施工交给付某做。之后姜防震借到“巢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总公司”等10家公司的资质。为确保新大地公司顺利中标,张泽刚、姜防震通过关系找到也要参与投标的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水总公司)、湖北禹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某公司)、湖北大禹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希望他们放弃投标。经过协商,新大地公司支付给湖北水总公司3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禹某公司20万元人民币后,两公司退出投标,该费用由姜防震找付某垫付,后新大地公司在工程款中将该款打给姜防震还给付某。因大禹公司之前与谢某(另案处理)达成了合作协议,经张泽刚做工作,后三方达成协议,大禹公司放弃投标,新大地公司与谢某合作投标,谢某协调新大地公司与业主方团风县水利局的关系,以帮助其顺利中标,新大地公司中标后,土方工程交由谢某做。
经过张泽刚、姜防震的运作,一共有十八家公司进入投标程序缴纳保证金环节,这些公司全部为他们所借资质的公司。为了节约投标成本,张泽刚、姜防震决定由新大地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市水利建筑公司、宜昌晟泰水电公司、湖北汉江水利水电公司五家公司制作标书,进入到该项目最后的开标程序,这五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均由张泽刚确定。最终,该工程由新大地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1742.6546万元。工程中标后,因施工问题谢某与付某发生纠纷,后由姜防震出面支付给谢某130万元,谢某退出该项目的施工,工程施工由付某等人完成。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姜防震、张泽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辩称:被告单位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案发后主动退赃,所做项目按质按量完成,没有造成国家、集体损失。
被告人姜防震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姜防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认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泽刚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泽刚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张泽刚所涉串通投标是单位行为,为了单位职工的利益,自己没有得到任何利益;被告人已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张泽刚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份,“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对外公开招标。时任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张泽刚为了完成公司业绩,安排公司经营部经理刘某1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后刘某1借到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资质。在该项目招标公告出来前,被告人姜防震找到张泽刚,要求一起借用其他水利建筑公司资质对该工程进行围标,并约定如果新大地公司中标,该项目施工由姜防震负责,被告人张泽刚表示同意。姜防震与张泽刚达成协议后,团风久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付某、张某1找到姜防震,要求与姜防震合作。姜防震将付某介绍给张泽刚,双方约定,由姜防震负责借资质,借资质和投标期间的费用均由付某出,新大地公司中标后,施工交给付某做。之后姜防震借到“巢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总公司”等10家公司的资质。为确保新大地公司顺利中标,张泽刚、姜防震通过关系找到也要参与投标的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水总公司)、湖北禹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某公司)、湖北大禹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希望他们放弃投标。经过协商,新大地公司支付给湖北水总公司3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禹某公司20万元人民币后,两公司退出投标,该费用由姜防震找付某垫付,后新大地公司在工程款中将该款打给姜防震还给付某。因大禹公司之前与谢某(另案处理)达成了合作协议,经张泽刚做工作,后三方达成协议,大禹公司放弃投标,新大地公司与谢某合作投标,谢某协调新大地公司与业主方团风县水利局的关系,以帮助其顺利中标,新大地公司中标后,土方工程交由谢某做。
经过张泽刚、姜防震的运作,一共有十八家公司进入投标程序缴纳保证金环节,这些公司全部为他们所借资质的公司。为了节约投标成本,张泽刚、姜防震决定由新大地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市水利建筑公司、宜昌晟泰水电公司、湖北汉江水利水电公司五家公司制作标书,进入到该项目最后的开标程序,这五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均由张泽刚确定。最终,该工程由新大地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1742.6546万元。工程中标后,因施工问题谢某与付某发生纠纷,后由姜防震出面支付给谢某130万元,谢某退出该项目的施工,工程施工由付某等人完成。
同时查明,被告人张泽刚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姜防震于2016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团风县公安局暂扣涉案赃款335.7593万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2010年12月20日,证实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对外发出了《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的事实。
(2)《第一标段施工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合同名称“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标地点:湖北省综合招标中心,开标时间:2011年1月8日,证实报名参与“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标单位有安徽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41家公司的事实。
(3)第一标段施工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第一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第一标段施工开标得分记录表以及第一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初审表等相关投标文件,证实“湖北省汉江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宜昌晟泰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事实。
(4)《投标保证金到账明细表》项目编号:HBZH-201012-D14-0712,项目名称: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标段:第一段,证实“湖北省汉江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公司交讷了保证金的事实。
(5)团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姜防震是2016年5月16日16时10分许被团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的。
(6)团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谢某于2016年6月23日10时许被团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7)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提供的《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资料》代理编号:JHJD-HBZB-2010-34,招标人: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招标代理机构: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报送时间:2011年2月,证实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方案,招标中标单位为: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为17,426,546.00元,工期为365日历天的事实。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提供的谢某6228430050043217211于2011年1月18日支出40万元银行卡取款凭条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提供的李某26228450050030291711于2011年1月18日收入40万元银行卡存款凭条复印件,证实谢某于2011年1月18日通过农行付给李某240万元的事实。
(9)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公司变更资料,证明证实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0)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在团风县金盆水库出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工程中的中标通知书以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证实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在团风县金盆水库出险加固工程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作协议的事实。
(11)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在团风县金盆水库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账目明细,证实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在团风县金盆水库项目工程中收款、付款以及各项开支等情况。
(12)宜昌晟泰水电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省汉江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禹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华夏水利水电股份公司、惠州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仙桃水利水电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公司变更情况等书证,证实以上几家公司的基本信息。
(13)团风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张泽刚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泽刚于2016年5月9日主动到团风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湖北大禹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参加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投标,后谢某找到胡某1要求与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合作参加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投标,并且还签订了标前合作协议;之后张泽刚又找到胡某1,要求胡某1他们放弃这个项目的投标,胡某1说与谢某已经达成了协议,大禹放弃可以,跟谢某谈好就可以。张泽刚和谢某后达成合作协议。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最后中入围的五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报价是由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的张泽刚、周某3、王某3等人决定,最后中入围的五家投标公司中的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的投标人是姜防震报给该公司的事实。
(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湖北省禹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借用湖北省汉江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投团风县金盆水库出险加固工程,后来湖北省禹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负责人联系郑某说他们公司退出该项目的投标,他们将公司的资质转给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并让汉江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接着配合湖北新大地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该项目的标书是汉江水利水电公司自己完成的,投标报价是新大地公司的刘某1提供给郑新艳后填报上去的。
(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袁某同意了将宜昌晟泰水电实业有限公司的资质借给姜防震使用,用于帮助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并让姜防震直接与公司的经营部邱某联系,公司参加了“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标,保证金是姜防震安排人将30万元打到公司出讷安萍的个人账户上的,参与投标的标书都是公司的人员制作的,投标报价是姜防震报给邱某的,公司根据姜防震的投标报价填写好标书。
(5)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姜防震打电话给周某1,要求借用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投“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标,周某1同意了并将资质借给了姜防震,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了借用资质费用约2万元以及参加投标费用2千元。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排了人员制作了参加“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标的标书,其投标报价由姜防震确定后填写到标书里,然后再盖章、封某、参加开标的事实。
(6)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团风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的经理陶某让龙某打听一下,除他们掌握的公司之外还有哪些公司是谁借的资质,龙某打电话问李某2,得知是李某2借的,龙某便对李某2说,是代理公司的陶某让问一下的,并说这个项目别人很有实力,入围的公司资质基本都拿干净了,想买李某2手上公司的资质,李某2当时表示同意。龙某便将情况反馈给陶某,后来陶某便与李某2联系将李某2手上公司的资质买过去了,具体怎么谈的过程龙某不清楚。
(7)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底,李某2通过熟人介绍找到周某2,借用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资质参加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投标。另外,周某2还帮李某2借用其他三家公司的资质参与该工程项目的投标;在项目开标的头一天,李某2电话通知周某2,让周某2放弃开标,这样周某2便通知四家公司放弃参加开标。
(8)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实2011年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投标中,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张泽刚召集周某3、刘某1等人开会,确定借其他公司的资质去围标;张泽刚带周某3到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找胡某1,希望胡某1他们放弃投标,最后大禹也放弃了,具体怎样谈的周某3表示记不清楚;周某3与谢某见过两次面,不熟悉,听张泽刚介绍是跟新大地公司合作投标的个体老板。中标后开始是谢某要去做这个项目,后来扯皮,最后是团风当地的老板做的项目的施工工程。谢某是怎么样退出的,周某3表示不清楚;对于姜防震从公司的借款125万元,周某3表示不清楚。
(9)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新大地公司中标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后,原来是准备将溢洪道、护坡这一块给谢某做,后来洪某等人不同意,一直拖到2011年3月底,公司与姜防震做好了谢某的工作,谢某就退出了这个项目。夏某听说是给了130万元谢某,这笔款项姜防震是以周转资金的名义从公司借出的,再用人员工资、材料成本等形式从公司冲抵了借款。
(10)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陶某介绍谢某给张泽刚,让张泽刚在中标之后给工程谢某做,之后两人自己联系,并签订了一份标前协议;招标开始之后,陶某通过龙某了解到李某2手上有公司参与招标,便将此信息告诉谢某,谢某便和陶某一起去找张泽刚,商量将李某2手上公司的资质买过来,这样中标的把握更大一些,张泽刚当时不同意出钱买李某2手上的资质,谢某便说他自己出钱去买,张泽刚也没有反对,因为这样张泽刚也有好处。后来谢某自己去与李某2联系,谈好以40万元购买李某2手上拿的公司资质;陶某证实当时谢某在张泽刚的办公室,当着三人的面打电话李某2,谈好以40万元的价格买李某2手上公司的资质。
(11)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湖北省禹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经理郭健新借用宜昌晟泰水电实业有限公司的资质投团风县金盆水库出险加固工程,后来湖北省禹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放弃了投标,公司总经理袁某让邱某后面配合姜防震来投标。投标的30万元保证金是姜防震安排的。标书是公司自己完成的,投标报价是姜防震电话联系告诉邱某的。
(12)证人胡某2、刘某2、杨某证言,均证实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板张泽刚借用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投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标。标书由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自己制作以及投标报价也由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确定,保证金是由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自己垫付的。
(13)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姜防震借用南京市秦淮区南京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投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标;标书由公司自己制作,投标报价由姜防震确定后再填上去的,保证金是由公司自己垫付的。公司收取了2万元左右的借资质费用。
(1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份,公司副总陈某安排李某1借用几家公司的资质投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标。后李某1借用湖北省汉江水利水电公司、湖北楚曜水利水电公司、襄樊市水利水电公司三家公司的资质去投标,在报名的当天,公司经营部的主任郭某打电话给李某1,说又安排人送几家公司的资料来报名,这几家公司分别是湖北孝天水利水电公司、宜昌晟泰水电实业公司。后来陈某通知李某1让这几家公司放弃投标。
(15)证人郭某、陈某的证言,证实湖北禹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去投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标,后来湖北新大地公司叫禹某水利水电公司放弃投标,并给了20万元的费用。
(16)证人付某、张某1的证言,证实为了承接到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工程,付某和张某1找到姜防震,希望能合伙一起做该工程。先由姜防震去操作工程招投标的事情,工程接下后,施工交给付某他们做。过程中,付某一共给了姜防震40万元左右的费用。在这期间,姜防震和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泽刚跟付某见面,说这个工程可能是新大地公司中标。后来该工程由新大地公司中标,开标后姜防震打电话叫付某安排人做工程,之后的工程施工都是由付某他们做。另外在工程开始时还有一个叫谢某的也要分包做工程,跟付某一起的洪某不同意,并跟谢某打了一架,最后谢某退出。
(17)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周某2借用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资质参加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投标,后周某2电话通知汪某放弃投标的事实。
(1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板张泽刚找到张某2,让张某2公司退出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投标。后张某2通知公司负责该项目的何某1,让何某1和张泽刚去谈,后面的事情就不清楚。
(19)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板张泽刚找到张某2,让张某2公司退出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投标。后张某2通知公司负责该项目的何某1与张泽刚谈,谈好张泽刚给30万元费用,公司退出投标。
(20)证人王某1、叶某、董某、邓某的证言,证实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公司胡某1借用他们公司的资质参加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投标,开标前,胡某1电话通知不参加投标。
(2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安徽水安建设集团参加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投标,湖北新大地公司法人代表张泽刚找到王某2要求他们退出投标,并让王某2帮忙联系湖北禹某水利水电公司的樊某,让樊某公司也退出投标。
(2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在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中,公司刘某1安排王某3做了两家公司的标书,分别是新大地公司和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投标报价是由张泽刚确定好再填上去的。
(23)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湖北禹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准备参加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投标,湖北新大地公司法人代表张泽刚找到樊某要求他们退出投标,后樊某公司退出投标,新大地公司付给公司20万元的费用。
(2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公司负责经营的周某2通知吴某准备制作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标书,当时投标报价这部分空着,到了快开标的时候周某2又通知放弃该项目的投标。
(2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公司经营部的经理郑某提出湖北禹某水利水电公司要借公司的资质参加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投标,徐某表示同意。后湖北新大地工程公司张泽刚找到徐某也要借公司的资质参加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投标。张泽刚就要求徐某和他一起去找湖北禹某水利水电公司的法人代表樊某,当时樊某没有同意。在开标前,湖北禹某水利水电公司通知郑兴燕他们公司决定放弃投标,并让公司配合湖北新大地工程公司投标。
(26)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份,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计划动工,经团风县水利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由何某2出任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法人代表。之后该项目在湖北省招投标中心对外公开招标,经公开招标由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于2013年12月左右完工,工程款已按合同拨付完。这个项目在开工之后,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是由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指派的,施工人员是由团风本地和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来指定的。
(2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为了承接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谢某先与湖北大禹公司胡某1达成了标前协议。后新大地公司张泽刚找到胡某1要求大禹公司放弃投标。因之前谢某与胡某1有协议,因此张泽刚又和谢某签订了协议,如中标,将土方工程交给谢某做;为了保证新大地公司顺利中标,谢某花40万元让李某2放弃投标;新大地公司中标后,因付某、洪某与谢某双发生矛盾,之后姜防震给了谢某130万元,让其退出施。
(2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一、李某2借了四家公司的资质参与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投标;在项目开标的前几天,李某2的朋友龙谭跟李某2说,谢某想要出钱买李某2手上拿的几家公司的资质,李某2表示同意。到开标的前一天晚上,谢某打电话给李某2说买资质的事,在电话里谈好谢某以40万买李某2手上四家公司的资质并让这些公司不参与后面的开标,并在第二天开标之前,谢某与李某2见面之后,谢某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给了李某240万元。
(三)鉴定意见
湖北兴会计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报告书(关于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已完成工作量及工程获利情况的鉴定意见书鄂兴正鉴字(2016)010号)
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截止2016年11月30日底项目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情况如下:资产总额为1037831.02元,负债总额为1041417.29元,未分配利润-3586.27元。
工程收入及净利润核算情况,截止2016年11月30日共确认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工程收入为16716835、41元。其中:2011年度为10026117.46元,2012年度为3244370.60元,2013年度为1698974.44元,2014年度为0元,2015年度为1747372.91元,报表反映的累计净利润为--3586.27元。
证实: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工程利润区间为119.11万元-250.75万元。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姜防震的供述,证实:一是被告人姜防震与张泽刚一起互相商量采用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对“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行围标;姜防震让付某向宜昌晟泰水电实业有限公司转去了30万元保证金用于围标“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事实;二是姜防震、张泽刚商量决定,由张泽刚所在的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由付某承接工程施工;三是姜防震借用了10家公司的资质对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行围标;四是姜防震联系借用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晟泰水电实业有限公司的资质,因上述2个公司进入了开标程序,其投标报价都是张泽刚确定,由姜防震通报给上述2个公司,让上述2个公司填写到标书上进行封某参与开标的;五是团风县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标单位是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是1740多万元。
(2)被告人张泽刚的供述,证实为了公司的业绩,张泽刚安排公司的人借资质参与团风金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投标;并与姜防震、付某、谢某等人达成合作协议,公司中标后,交由姜防震和付某等人施工。为了让公司中标,张泽刚和姜防震采用付钱给别的公司的方法让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退出投标。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从18家公司选择了几家二级资质的公司(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汉江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晟泰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蔡甸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再选了一家一级资质的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了开标,剩下的13家公司,是谁借的资质,就由谁通知不要参与开标。五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当时谢某、姜防震的想法是将投标报价尽量往上多报一些,最终的投标报价是张泽刚、周某3、刘某1确定的。
上述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辩论、认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姜防震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张泽刚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泽刚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姜防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主动退赃,降低了社会危害性,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姜防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泽刚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款物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冯帅克
审判员  程晓华
审判员  刘洪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汪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