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1民初1629号
原告:***,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所地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所地团风县,
被告: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53947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