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樊城执字第0033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姜君,广捷混凝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立,新大地工程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6081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靳 辉
审判员 陈达顺
审判员 周大鑫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云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