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2民初534号
原告:**,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立凤、***,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跃诉被告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被告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鉴定。2018年8月20日,原告李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