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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民终2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4)鄂0984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送达了《上诉费用缴纳通知单》,但是上诉人在缴纳期限内未预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