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263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告:湖北兴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506968587。
法定代表人:袁永钊。
原告***与被告湖北兴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与湖北兴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曾健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