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兴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263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告:湖北兴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506968587。

法定代表人:袁永钊。

原告***与被告湖北兴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与湖北兴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曾健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