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6民初74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平,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奕军,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兴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何焱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北兴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何曙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操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