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与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1539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83号(原大桥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26136046D。
负责人:刘学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兴武,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红,男,生于1987年12月26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文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1754555L。
法定代表人:闫里清,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9月7日,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与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秋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