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3670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文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1754555L。
法定代表人:闫里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珏,湖北中和信(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卢凯,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恩施市。
原告**与被告卢凯、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凯、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