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3670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文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1754555L。
法定代表人:闫里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珏,湖北中和信(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卢凯,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恩施市。
原告**与被告卢凯、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凯、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