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华天防水材料经营部、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19081号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华天防水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东路沙东街范屋村23号一楼。
经营者:刘成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才荆、黎佩,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华路359号(塔楼一栋)1117房。
负责人:朱**安。
被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亮。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为高、潘祥兵,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华天防水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天平经营部”)与被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平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佩,被告远景番禺分公司、远景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为高、潘祥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平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4560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560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律师费3万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向原告购买防水材料后未依约支付货款,后两被告与原告签署《和解协议》确认欠款数额。但两被告至今未依约支付货款,遂成讼。
被告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主张的货款本金均无异议。
被告远景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日,天平经营部出具的《邱总对账单》载明:2017年6月16日,发对账单,欠款数为435345元;2017年6月23日,品名及规格含聚氨酯灌浆料、车费等,合计8625元,佛山奥利侬工地;2017年7月24日,品名及规格含聚氨酯灌浆料,10公分止水针头、车费等,合计3575元,工地佛山奥利侬工地;截止于2017年8月1日,您欠我经营部货款为447545元;如无异议,请签字盖章;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在“对方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
2018年1月18日,天平经营部出具的《邱总对账单》载明:2017年8月1日,对账欠款数447545元;2017年8月11日,品名及规格含聚氨酯灌浆料、止水针头、金汤堵漏王、车费等,合计4525元,工地美思总部大厦项目;2017年12月13日,品名及规格含聚氨酯灌浆料、止水针头、处理剂、车费等,合计3990元,工地佛山奥利侬工地;截止于2018年1月18日,您欠我经营部货款为456060元;如无异议,请签字盖章;对方签字盖章处手书“邹青青2018.2.6日”。双方均确认邹青青系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员工。天平经营部亦提交2017年8月11日、12月13日的两张《送货单》(金额合计依次为4575元、3990元)予以佐证,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远景公司对此无异议。
2020年7月17日,天平经营部与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远景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载明:天平经营部诉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远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6民初12635号】,本案正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中,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各方确认,截止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共拖欠天平经营部货款456060元,现由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远景公司分三期向天平经营部支付前述货款,第一期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15万元、第二期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第三期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156060元;三、自本和解协议签订后,若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远景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天平经营部有权向法院诉讼并申请执行,由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远景公司共同承担全部未付货款本金、货款利息、诉讼费等费用等。
2020年7月31日,本院出具(2020)粤0106民初1263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天平经营部撤回起诉。
天平经营部实际支出律师费3万元。
天平经营部主张:一、双方自2018年1月18日完成对账,按照双方交易惯例,对账次日即应付款,故从次日起计利息;二、依据案涉《和解协议》第三条,诉讼费包括律师维权费,天平经营部曾起诉过远景公司及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天平经营部也发生了维权费用。
本院认为:天平经营部与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天平经营部与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远景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对双方买卖合同关系项下债务予以确认,亦就债务承担达成新的合意,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远景公司理应依据《和解协议》约定付款。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远景公司未依约付款,天平经营部有权主张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远景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560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关于天平经营部主张的逾期利息。虽然天平经营部与远景公司番禺分公司已于2018年1月18日对账,但《和解协议》系各方就货款支付时间形成的新的合意,本院认为逾期付款利息应自《和解协议》中载明的付款日次日起分段计算。现天平经营部主张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以欠付货款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以欠付货款15606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前述利息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案涉《和解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现天平经营部主张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华天防水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4560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以欠付货款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以欠付货款15606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前述利息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华天防水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32元、财产保全费3287元,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华天防水材料经营部负担600元,被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负担120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陈亚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小薇
余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