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6557号
原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亮,总经理。
被告: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刁春宇,总经理。
原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答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