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

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592民初39号 原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18171634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三峡大学,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22217912K。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防水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于2022年2月16日申请追加三峡大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景防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三峡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景防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共同赔偿远景防水公司经济损失246287.84元(工程维修费229512.84元,违约金10000元,仲裁费6775元);2.判令由***、***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8日,***冒用远景防水公司的名义与三峡大学签订《三峡大学生命科学楼层面防水整体返修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转托给***实际施工。因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收到维修通知后拒绝履行维修义务,致使三峡大学于2020年7月15日向宜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字第72号《裁决书》,裁决:由远景防水公司支付三峡大学维修费229512.84元和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仲裁费6775元,合计246287.84元。远景防水公司认为,***冒用远景防水公司名义与三峡大学签订《施工合同》后,将工程转托给***施工,并取得施工的工程款对价。***、***作为维修责任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由此给远景防水公司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辩称,1.远景防水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特别是工程维修费部分证据不足,其未提供维修费的明细等,仅提供仲裁委的裁决书不足以证实该款项就是应当支付的款项;2.承接工程无论是借用资质还是违法转包,都应当由远景防水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照责任的大小进行分担。远景防水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企业未现场派人进行技术指导,在三峡大学发出监理通知后也未及时将该通知告知***,故远景防水公司应当承担不低于70%的责任份额。 三峡大学辩称,1.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72号裁决书,已认定***所签署的合同和办理的手续对远景防水公司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且已裁决。远景防水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应支付维修费229512.84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对于已作出生效裁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在原被告双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其答辩所称的观点不能成立。2.对于仲裁裁决书的履行款项,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远景防水公司至今尚未实际履行。3.***、***在另案中作为远景防水公司的代理人,***认可其系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没有提供相关的工程转包合同,现***对于维修的范围提出质疑,三峡大学有理由怀疑本案诉讼目的的正当性。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8日,三峡大学(甲方)与远景防水公司(乙方)签订了《三峡大学生命科学楼屋面防水整体翻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合同价款暂定价为703076.81元;乙方项目负责人为吴**祥,现场代表为***;如因乙方防水措施不到位导致屋面漏水而造成损失,乙方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根据程度不同向甲方支付5000元-10000元的违约金;本工程按进度付款,支付至工程进度完成合格工程量审核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审核价的80%,结算经学校审计后付至95%,预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竣工验收合格后五年)满无质量问题付清;工程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屋面防水保修期为五年,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免费维修,如乙方未能履行义务,甲方有权另行进行维修或更换,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补偿;如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未按时履行维修义务,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保修,所发生的费用直接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不需要承包方认可。三峡大学和远景防水公司分别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同时***作为乙方代表签名。当日,远景防水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负责三峡大学生命科学楼屋面防水整体翻修工程合同签约及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后该项目由***实际施工并取得工程款。 同时查明,因远景防水公司施工的三峡大学生命科学楼屋面防水整体翻修工程出现多处质量问题需要返修,宜昌三大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2日、5月4日、6月1日、7月25日、11月11日向远景防水公司发出《监理通知》。但因远景防水公司拒绝履行维修义务,三峡大学通过招投标确定永阳材料公司作为年度防水日常维修工程承包人,负责对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另查明,2020年7月15日,三峡大学因与远景防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宜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0]***字第72号《裁决书》,裁决远景防水公司向三峡大学支付维修费229512.84元和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仲裁费6775元。仲裁裁决生效后,三峡大学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4月8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10执945号《结案通知书》,载明“三峡大学与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216287.84元(另有30000元质保金在申请执行人处)。本院已将216287.84元发放至三峡大学账上。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鄂10执945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本院认为,***代表远景防水公司与三峡大学签订《三峡大学生命科学楼屋面防水整体翻修工程施工合同》,后由***进行项目的实际施工并且实际取得工程价款,远景防水公司与***之间构成借用资质的法律关系,远景防水公司系出借资质的企业,***系借用资质的个人。双方之间借用资质的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在合同无效的基础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理。***作为借用资质的个人,其明知自身不具备承接建筑工程的资质,明知法律禁止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借用资质的方式承建工程,却采用借用资质的方式承建该工程,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同时,***作为实际施工人,未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对其所承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远景防水公司作为出借资质的企业,明知法律禁止企业出借资质给第三方进行承揽施工,却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其名义承接工程,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并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督和管理义务,亦应当对***承接工程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对于三峡大学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的损失,根据双方的责任过错,本院确认***承担70%,远景防水公司承担30%为宜。对于远景防水公司向***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系该公司合法授权的现场代表,并非实际施工人,远景防水公司向***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具体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于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中确认的维修费用229512.84元、违约金10000元和仲裁费6775元,确系因本次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予以确认。***辩称其对于维修费用范围存在异议,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于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上述款项合计246287.84元,***承担70%的责任即172401.49元。现远景防水公司扣除30000元的保证金,实际向三峡大学支付216287.84元,而该30000**证金实际应由三峡大学退还给***,故扣除30000元后***应当向远景防水公司赔偿142401.49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2401.49元; 二、驳回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7元,由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负担1053元,***负担14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