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

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峡大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特18号 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18171634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三峡大学,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22217912K。 法定代表人:***,该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峡大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事项:依法撤销宜昌仲裁委员会[2020]***字第72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宜昌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峡大学生命科学楼屋面防水整体翻修工程施工合同》第18条约定向宜昌市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并没有约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宜昌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裁决书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三峡大学生命科学楼屋面防水整体翻修工程施工合同》第19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生效,此合同上加盖的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公章是伪造的,代表人***的名字也不是***本人签名。三、三峡大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三峡大学没有提供属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施工的图纸,施工方案(***方案)、竣工结算资料(含工程量签证单)、竣工图纸等,三峡大学隐瞒证据的目的是因为其与湖北永阳公司约定的日常维修工程范围不在申请人施工范围内,从而足以影响公正裁决;2、三峡大学隐瞒漏水的原因证据,漏水是质量问题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三峡大学隐瞒了此证据。四、仲裁程序违法。关于三峡大学隐瞒的证据,申请人已于2020年11月29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取证,但宜昌仲裁委员会不予调查取证,属于仲裁程序违法。综上,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72号裁决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三峡大学辩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有效,宜昌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且本案已经过宜昌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裁决,申请人无权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二、申请人主张裁决书认定的《施工合同》是伪造的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参与招投标、履行合同并且取得工程款的事实与其主张自相矛盾,其据此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其列举的相关事实均属于仲裁实体审查范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仲裁撤销的情形范畴,申请人的撤销裁决理由不应予以采纳。四、***未予调查取证不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关于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综上,鉴于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15日,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字第72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三峡大学支付维修费229512.84元。二、被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三峡大学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对申请人三峡大学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四、本案仲裁费9678元,申请人三峡大学已预交,由申请人三峡大学承担2903元,被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承担67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在履行上述裁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以宜昌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72号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申请人三峡大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宜昌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属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一、双方《施工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可按以下方式解决:向宜昌市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认为涉案合同对于案件管辖约定为“宜昌市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宜昌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之规定,宜昌仲裁委员会依法可以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同时,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关于本案仲裁管辖的异议实质为对涉案合同所约定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并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故本院对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的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予支持。二、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宜昌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之一《三峡大学生命科学楼屋面防水整体翻修工程施工合同》是伪造的,本院对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的该撤销理由不予采纳。三、本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未予准许,属于***在对涉案证据效力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事实的确认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向***申请调取的相关证据并不影响本案的裁决结果。故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的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宜昌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审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宜昌仲裁委员会[2020]***字第72号裁决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本院对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任 翼 书 记 员 于 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