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某防水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2民初4249号
原告:重庆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湖北某防水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负责人:***,经理。
被告:湖北某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防水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湖北某防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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