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

重庆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某防水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2民初4249号 原告:重庆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湖北某防水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负责人:***,经理。 被告:湖北某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防水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湖北某防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