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91执保418号
申请人:***,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申请人: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西城开发区西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冻结***、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本院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
二、查封***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权利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