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执行人: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西城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祁楚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91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长 范新艳
执行员 刘长军
执行员 韩 路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