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04执152号
申请人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304执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