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1民初22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107北大桥公路改扩建项目部。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107北大桥公路改扩建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祝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莹
书记员欧阳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