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107北大桥公路改扩建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1民初22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107北大桥公路改扩建项目部。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107北大桥公路改扩建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祝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莹

书记员欧阳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