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07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中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子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省谷城县。
关于***与湖北中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子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中民再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中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子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7027.3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