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9民初653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湖南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五一新干线2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79元,减半收取计2158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