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107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阅园1区5号楼3**1301室。 负责人:张利国,主任。 被执行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373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5万元;二、***对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的前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权利人的执行请求。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证券、无股权、无保险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等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于2022年11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于2023年2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18-2号1栋、2栋全部的不动产。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河西路三亚双大国际酒店1206房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因抵押权金额较高,涉及无益拍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暂不处置。 3、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3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37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由此产生的财产灭失等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审 判 员  常 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柏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