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1007号
原告:宿州市芳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王桥村汪家组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6361027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108号珑藜雅苑3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7063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宿州市芳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芳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芳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