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

马某;湖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126执30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街188号,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78********。 被执行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7063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皖1126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房屋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108号珑璟雅苑3栋地下室等多处房产均被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湘AA04**索兰托2199CC小客车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予以发布。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执行不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依法终结执行,待满足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自行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财产查封状况以及时间节点,避免查封效力超出法定时效。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已查封财产的,需提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对涉案执行标的物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皖1126执308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终结后又发现被执行人新的本案尚未掌握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