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湖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民初1195号
原告:湖南湖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登记地:邵阳市双清区立新路立新南苑2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099864203K。
法定代表人:范恩晚,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旁宝庆工业集中区主孵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670755891X。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湖南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湖南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53370962E。
法定代表人:黄素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许海,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邵水西路一巷8号1单元302号附1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湖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湖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以需要重新收集关键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湖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64元,减半收取计72032元,由原告湖南湖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宇飞
人民陪审员  曾建军
人民陪审员  唐双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朱 砂
书 记 员  唐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