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执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娄底市乐坪东街。
法定代表人:李赛斌,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许新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7)湘13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拖欠的工资7385000元及时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曾四海等265名劳动者、支付150万元给被拖欠工资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2021年8月4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16日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一宗【权证号为邵市国用(2012)第D00185号】,查封期限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止。由于该财产属于轮候查封,在本案中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任何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兴
审判员 彭 旦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龙盛安
书记员 廖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