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邵阳市德龙盛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住邵阳县塘渡口镇邵新街。
负责人:陈志刚,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邵阳市德龙盛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地王大厦**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邵阳市大祥区外街**/div>
法定代表人:许新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住邵阳市双清区iv>
被执行人:何明杰,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住邵阳市双清区iv>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德龙盛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何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3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邵阳市德龙盛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借款本金6215081.07元,利息337352.23元。本案受理费57660元;执行费60450元,被执行人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何明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于2021年10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邵阳市德龙盛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何明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邵阳市德龙盛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何明杰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2月21日共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邵阳市德龙盛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何明杰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证券等财产。2021年11月17日对被执行人***、何明杰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的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罗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邵阳市德龙盛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何明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未提供被执行人邵阳市德龙盛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何明杰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21日,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邵阳市德龙盛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何明杰有足额银行存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当要执行的标的6670543.3元,尚未执行到位。目前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邵阳市德龙盛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何明杰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邵阳市德龙盛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何明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玲
审判员  唐超林
审判员  李晚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