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21-846号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南大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邵阳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3民初846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湖南大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邵阳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53370962E,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120号。
被告***,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诉被告湖南大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步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