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顺发建筑有限公司

**1、临***发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2921民初1214号 原告:**1,男,汉族,住临夏县。 被告:临***发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1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1,男,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原告**1诉被告临***发建筑有限公司、**1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资274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临***发建筑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被告**1施工。2020年8月份,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1达成口头协议,在该工程中用自己的挖掘机提供劳务。施工结束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资29460元,给付了2000元,剩余27460元至今未付,被告**1于2020年11月20日向原告以负责人身份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给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1给付原告**1工资27460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自信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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